经研究决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溱湖风景区科普馆一楼商铺租赁权进行公开招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租房屋地点及经营范围
场所:商铺位于溱湖湿地公园内科普馆一楼出口处商业区,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
经营范围:销售本地文化及溱湖湿地旅游纪念品、卡通玩具、创意商品、食品饮料及成品熟食小吃,产生油烟及其他污染的不予经营。
二、标底价及租期:
商铺、固定资产以现状进行招租。标底价为8万元人民币/年,租期3年零7个月,从2015年 9月1 日起至 2019年3 月31日止(交接过渡期为半个月)。
三、竞标人条件:
竞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年满18周岁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可在溱湖风景区网站(/)自行查看和下载。
五、竞标保证金:
1、竞标人报名时须缴纳竞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后方可参与竞标。竞得后转作租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未竞得者保证金待中标公示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报名未参加竞买的或中标后放弃的,其所缴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保证金帐户名称:姜堰市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账号:3212843801201000002287
开户行名称:姜堰农商行营业部
注:各投标单位请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及采购项目编号。
2、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和第一年租金一起缴纳。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中标人履行全部义务并将招标人全部证件和固定资产(含装潢、经营设备及不可移动部分)全部交给招标人后无息退还,如经营中损坏的按损坏程度做一定的赔偿。
六、挂牌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8月13日上午9:00起至2015年 8月20日中午12:00止。
2、地点: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8 月13日上午9:00起至2015年8月20日中午12:00止。
2、地点:有意参与此次竞租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在报名时间内到姜堰溱湖风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溱湖大道最北端,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内)参与报名,招租文件详见附件下载。
3、联系人:潘凤珍
4、联系电话:15951141908
八、现场竞价时间及地点:2015年8月20日下午3:00,地点:泰州市姜堰区溱湖大道一号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会议室。
九、招租中标人确认方式:
1、现场竞价采用明标暗投,三轮决标方式进行。
2、本次招租采用整租方式,挂牌底价为捌万元人民币。竞价档次为 0.2 万元人民币或 0.2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可跨档,上不封顶,也可以为本轮的底价。
3、第一轮报价为不低于或等于底价捌万元人民币,第一轮最高报价为第二轮底价,第二轮最高报价为第三轮底价,第三轮最高报价为竞得价(承租价),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4、中标结果将在溱湖风景区网站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必须在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特别提示:
1、竞标人须在投标前仔细阅读招租公告和招租文件,详细咨询了解此次招租的相关情况,并可自行去现场踏勘。竞标人一旦缴纳竞标保证金后,就视同对此次房屋现状招租标的已完全了解和认可,并愿承担相关责任。
2、竞标人要认真研究本地及湿地文化,把它作为经营策划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承诺竞租后无条件服从和策应旅游景点开放和经营。
3、中标人取得生产经营权后须自行办理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手续,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4、中标人在取得租赁权期间不得将该店铺转租或分租,也不得擅自改变招标人房屋结构、固定资产现状以及未经招标人批准添置固定资产,否则,合同期满招租方不予承认。
5、经营期间生产、生活原料及经营所产生垃圾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6、中标人人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招标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溱湖景区的统一管理,如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规定的事项等,则溱湖景区有权开出罚款通知单(200元-2000元/次,直接从中标人上缴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时(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诉等),除进行处罚和赔偿外,还要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溱湖景区可单方终止协议,且不返还剩余租金和所有保证金。
7、中标人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创造游客满意”的经营理念,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文明经商,明码标价,无伪劣商品,不得引起游客任何不满或投诉。
8、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9、中标人的食品经营不得影响、污染周围环境,并确保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10、中标人进场经营后需按章纳税,不得弄虚作假。
11、中标人开业前应配好相应的安全设施,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无变质或过期食品。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投诉事件或造成景区损失,由中标人全额负责,景区不承担连带责任。
12、中标人自身的物品保管及安全管理自行负责。
13、中标人须确保每日正常经营,中途不得无故停业。同时须确保经营时间与景区相同,不得影响景区正常运营,不得影响景区对外良好形象。
14、中标人须按景区要求统一着装及佩戴工号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如因中标人经营的服务质量、与游客发生各类纠纷、投诉等均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如中标人处理的结果让游客不满意或对景区产生负面影响,则景区有权协助处理,最终须确保游客满意,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16、景区如有重大活动、相关区域景点改变、场所调整、规划建设或规划调整需要,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双方终止租赁协议,互不追究责任,由景区一次性退还中标人余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7、双方租赁协议解除、终止时或租赁经营期限到期时,中标人须主动将场地交予景区,撤出所有私人物品和销售商品,否则每日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中标人有损坏或影响景区设施或物品的,要进行市场购价或造价的赔偿。
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